- 保险条款
- 理赔流程
- 索赔资料
- 保障利益
- 投保须知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等。
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1.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
2. 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3. 投保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基本资料;
4. 可投保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归您所有或由您负责经营保管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的所有财产;
5. 请根据您所投保的财产,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
6. 如我司主险条款未能满足您的保险需求,可扩展相应的附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