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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3.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4.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5.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6.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7.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8.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医疗机构因过失导致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投保医疗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3.投保时需要提供医院的等级、医务人员人数、病床数、年门诊人数、住院人数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