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驾驶人贺某于2022-11-07 20:30在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标的车及三者车摩托车受损,两车预估损失1.6万元。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本次事故为标的车所在小区撞倒停放的摩托车,查勘照片中两车痕迹明显不符,且初次查勘时标的上报的损失面也与现场不符,后续提交的标的损失仅为轻微油漆损失,三者摩托车左侧车身损失明显为自身倒车后于地面摩擦的痕迹,我司怀疑此事故为故意造假。后续查勘员前往事故地点走访调查,核实双方人员身份,查看了双方通讯记录,疑似事故双方为朋友关系,后续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约谈,告知欺诈案件的严重性,事故双方同意签署放弃理赔承诺书。
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章责任免除第九条第1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本案事故双方由于摩托车方未保商业保险,发生车辆损失后就联合朋友故意摆放事故现场,伪造成两车相撞事故,从而想在具有保险的机动车一方下获得理赔,最终通过保险公司的走访、调查,将这种欺诈行为遏制在萌芽中,双方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风险提示
目前摩托车多为无自身商业险,出了事故后损失都为自身承担,故现在社会中摩托车发生自身事故后就会产生造假案件来弥补损失,千万不要为了谋求小利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