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2月15日0时25分,驾驶员黄XX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鄂 AAXXXX 在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撞树。经查被保险人何XX于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2-11-24至2023-11-24,该案预估损失约十万元。经保险公司深入调查,最终被保险人签署放弃索赔书。
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通过询问驾驶员和现场勘查,认为该事故存在疑似酒驾换驾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欺诈风险。后期通过调取监控和联系公安机关等措施核实确凿证据,证实了该起事故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想通过换驾达到骗保目的,其行为已涉及欺诈犯罪。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2年最新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涉嫌保险诈骗罪。
风险提示
不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欺诈,社会危险都是极大的,不仅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最终害人害己,还会落得涉嫌保险欺诈犯罪的严重后果。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