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8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张先生当天驾驶车辆出行时不慎发生追尾事故,交警判定其全责。后经调查发现,标的车频繁用于货拉拉运营工作,且本次事故也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最终,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公司核实后发现被保险人张先生为其车辆购买了非营运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经调查近三个月内有多次接单拉货记录,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在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后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没有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在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风险提示:
1.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按对应的使用性质投保。投保后如使用性质改变时,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指引进行保单批改。
2.切勿因图省钱,错误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导致在发生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