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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以案说险:投保非营实际营运,商业车险属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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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19时09分许,张某驾驶某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揭阳市揭东区某路段时,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四发生碰撞,造成某轻型栏板货车损坏、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不承担事故责任。保司经前期查勘、调查、取证,已取得张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证据,因死者李四受益人与车方未能达成调解,李四一方受益人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判令保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9.8万元,经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保司调查取证据及机动车商业险免责的抗辩意见,由当事人张某自行承担死者受益人交强险限额外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张三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向保司投保时为载建材自用用途,保单非营业车辆特别约定已列明:保险车辆如从事营业性用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中途转变为注册货拉拉平台并用于接单营运,使用性质已明显改变,因频繁接单运营,其危险程度已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改,发生事故时故意隐瞒事实却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自食其果。

风险提示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呈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已明示告知,上述情形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任何损失和费用、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非营车辆因与营运车辆因其使用性质不同,支付保费存在一定差额,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抱侥幸心理,贪图表面上的蝇头小利,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投保,或改变使用性质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事故时无法得到正常理赔,因小失大。

广东揭阳中支 林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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